2016/11/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9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近年来,我市保险业主动融入阜阳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保障民生、稳定社会、增加就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着覆盖面不宽、渗透度不高、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意义,不断扩大和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努力为打造皖西北区域性中心城市、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二)政策引导,统筹推进。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转型升级的保险业务,要拓展服务领域;对国家试行的保险产品,要加快推进。
(三)明确目标,加快发展。到2020年,力争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常住人口)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体系健全,与阜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二、大力发展“三农”保险
(四)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服务和保障我市全国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继续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试点。积极推广大宗作物(牲畜)政策性保险附加商业补充保险模式,鼓励发展针对现代农业示范区、产业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程度高的保险产品,支持发展大棚蔬菜(草莓)、中药材、生姜、能繁母羊、苗木花卉、水产养殖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积极开展林木保险,有针对性地选择林木病虫害、雨雪冰冻灾害、火灾等险种开展地方特色林木保险。
(五)拓展“三农”保险的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根据我市实际,健全农村服务体系,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鼓励开办农房保险试点、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支持发展农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互助合作保险。
(六)创新农村保险产品和服务。继续推进全市“三农”保险服务创新,推广成功经验,服务我市现代农业发展。选取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天气指数保险、目标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完善农业保险与动物防疫联动机制,维护农村环境卫生与食品安全。研究制定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基层服务体系的长效激励机制。
三、统筹发展城乡医疗健康和养老保险
(七)建立完善医疗健康保险体系。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推进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意外伤害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八)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业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鼓励保险机构开办老龄意外伤害保险,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阜阳投资养老机构和养老保险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九)推动普惠式民生保险发展。探索针对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障的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农村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失独老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群体购买意外、健康等商业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与地方性社会养老机构合作,为农村特困老人提供低偿养护服务。
四、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社会治理
(十)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深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实现对医疗机构全覆盖。完善我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支持生态阜阳建设。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发展安全生产、公众安全、校园安全、特种设备、养老机构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探索开展平安综治责任保险试点,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
(十一)建立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保险参与机制。支持保险业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积极参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工作。建立保险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机制,增强风险应急处置和疏导化解能力。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运作机制,适时启动基金使用,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
(十二)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探索开展我市城乡居民住房地震灾害保险试点,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居民住房地震灾害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形成财政适当补贴下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实现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地震损失补偿模式向“市场为主+财政补贴”补偿模式转变。
五、提升保险服务经济发展水平
(十三)积极引入保险资金投资重点项目。加强保险资金特点、运用政策研究,积极遴选现金流和收益充足、手续齐全、符合保险资金投资条件的重点项目,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扎实开展“险资入阜”活动。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支持我市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融资方式,引导保险资金参与我市PPP项目试点。研究建立保险资金投资我市重大项目的引导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十四)推动保险服务多元化。加强政银保合作,研究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加快发展我市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积极发展科技保险,支持我市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等创新工程。创新发展旅游、文化、商贸流通、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五)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保证保险,简化审批程序,支持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展海外市场。落实对地方特色优势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特色农副产品等出口企业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县市区出台并完善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现出口小微企业统保。积极培育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
六、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十六)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引导各类保险公司尤其是专业性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机构。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积极培养和引进保险人才。大力推进大病保险、商业车险服务标准化建设,鼓励保险公司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十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设立全省首家保险监管分局——阜阳保监分局,提高我市保险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从保险监管系统和保险机构推荐优秀保险人才,帮助县市区开展保险工作。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信用档案,实施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切实引导促进全市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市县两级人民法院统一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标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自律、服务、维权、交流作用。
(十九)严密防范风险。切实抓好保险业风险的预防、应对和处置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保险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内控责任,做好风险预案,提升管理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完善保险监管与公安、司法、审计等部门合作机制,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七、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保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加强组织保障,逐项分解任务,细化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各职能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促进行业监管政策与地方改革发展政策的协调统一。
(二十一)加强宣传培训。开展各种形式的保险知识培训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险工作能力。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保险节目或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教育,推动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
(二十二)强化政策保障。落实健康、养老和大病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特色优势农产品提供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优先供应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
(二十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逐级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将保险工作纳入金融工作考核体系,做好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具体组织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015年10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