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3
皖保监发〔2014〕35号
各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年来,我省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快速发展,已成为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做好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不断提高涉保司法鉴定质量和保险理赔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共同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和保险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
(一)坚持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确保鉴定意见不受委托单位、当事人和保险机构的干扰。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与保险机构签订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性的合作协议,严禁收受保险机构或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接受吃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涉保司法鉴定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严格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遵守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三)认真做好司法鉴定通知工作
涉保司法鉴定时,委托单位、当事人未通知保险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知相关保险机构在鉴定时到场。预约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至少提前1天通知相关保险机构指定联系人;非预约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通知并给予相关保险机构指定联系人至少1小时的调度到场时间。保险机构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司法鉴定活动的开展。
司法鉴定机构要为保险机构到场提供便利,除涉及被鉴定人隐私外,保险机构到场人员可以旁听、旁观司法鉴定过程。司法鉴定人应当听取保险机构到场人员的意见,对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再检验和核查。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事后对鉴定记录中涉及影响鉴定结果认定的检验数据进行修改。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材料(如短信、微信、通话记录等)和保险机构人员到场记录(附件1)存档备查。
二、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保障鉴定执业活动有序开展
(一)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保险机构应当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开展鉴定活动,不得有支付好处费、赠送礼物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执业的行为。保险机构接到司法鉴定机构到场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参加。保险机构到场人员旁听、旁观司法鉴定时,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不得有在司法鉴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影响司法鉴定活动独立性的行为。
(二)科学使用司法鉴定意见
保险机构是否现场旁听、旁观司法鉴定活动,不视作保险机构对鉴定过程和结论的认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审核机制,尊重司法鉴定意见,逐步减少重新鉴定。
保险机构应当通过教育培训、人才引进、业务交流等手段,不断提升核赔人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逐步建立审核岗位人员的评级考核机制。
(三)加强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衔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并指定1名司法鉴定工作责任人,负责对全省司法鉴定通知到场工作的协调、管理,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各保险公司市级机构原则上应确定2名司法鉴定工作联系人,作为AB岗,负责当地涉及本公司的涉保司法鉴定到场工作以及相关工作记录。异地鉴定的,可由该公司在鉴定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代为到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做好内部协调。
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定期汇总各保险机构联系人名单,向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通报,方便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相关通知义务。指定联系人发生变更的,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将调整后的指定联系人信息提供给司法鉴定机构。
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自行设计《温馨提示》,在当事人报案后第一次现场查勘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要向当事人发放《温馨提示》,告知其司法鉴定时要按指定联系方式通知保险机构指定联系人。指定联系人应确保通讯方式畅通。
三、加强协作与监管,促进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一)建立沟通交流机制
省、市司法行政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及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当高度重视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与安徽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涉保司法鉴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相互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司法局与保险行业协会也可以根据情况建立便捷的协作交流机制。省司法鉴定协会、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定期组织司法鉴定人和保险机构审核人员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省司法行政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可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共同打击违法违规鉴定、利用鉴定进行保险诈骗等严重扰乱司法鉴定秩序的行为和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保险理赔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省、市司法行政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客观真实地向对方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对被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三)建立指导监督机制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做好涉保司法鉴定案件基础数据统计工作(附件2、3、4),按年度报送至各自省级行业协会,由省级行业协会汇总后报安徽保监局和省司法厅。
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保司法鉴定通知、到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把司法鉴定机构履行通知义务和保险机构到场工作列入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1.涉保司法鉴定通知及到场情况统计表.xls
4. XX年度XX保险公司涉及重新司法鉴定案件情况表.xls
安徽保监局 安徽省司法厅
2014年10月22日